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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刚与女子发生关系后,又强奸女子的闺蜜,被判一年半

2023-04-07 发布于 海伦资讯网

四川成都,发生一起奇葩的强奸案。男子叶某对早已名花有主的温某,心生好感。案发当日,叶某邀约温某吃晚饭时,温某以要陪男友为由,予以拒绝。晚饭时间过后,温某又邀约闺蜜曾某,与其一起到叶某家中喝酒聊天。

曾某酒后感觉到头晕,便自行到叶某家中的次卧休息。待曾某睡着后,叶某与温某到屋内的主卧室,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,发生了关系。

事后温某在帮叶某家洗碗时,叶某趁机窜到曾某的床上,欲与其发生关系。可不曾想,由于叶某找不到人前来推门、曾某惊醒后反抗,叶某尴尬起身,离开房间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叶某趁妇女醉酒之际,违背妇女意志,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,构成强奸罪,鉴于其犯罪未遂、具有坦白情节,故以犯强奸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。

一审宣判后,叶某不服,以其系犯罪中止、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、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,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。

那么本案叶某是犯罪未遂,还是犯罪中止呢?

其实区分两者的区别,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还是想实施犯罪行为,只是由于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,而处于“欲而不能”的情形。

反观犯罪中止,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已经不想或想主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,即处于“能而不欲”的情形。

具体到本案中,叶某在对曾某实施侵犯时,是由于叶某突然开门、曾某醒来后反抗等原因造成叶某处于“欲而不能”的情形,因此本案应认定叶某为犯罪未遂的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两者之间的结果都是未能得逞,但是两者之间的从轻处罚幅度,则有很大的区别,因为犯罪中止,行为人主观上恶意较小于犯罪未遂的,因此减轻基准量刑60%以下。而犯罪未遂的则只可以减少40%以下的基准量刑。

最终,由于本案一审宣判后,叶某增加了“赔偿并获得曾某谅解”的可从轻处罚情节,因此二审法院依法对叶某从轻处罚,故以犯强奸罪,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。

本案的发生再次告诫我们,无论在任何时候、在任何地方,女性绝对不能醉酒,以免人身安全被侵害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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